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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解读

来源:陕西省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1-03-10 15:22

1.依据近年来国务院和陕西省、中国地震局出台的规范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文件要求,对《规定》的各条款予以认真复核,确保没有与上位法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相违背。

2.依据机构改革的情况,将《规定》中原“地震部门”修改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3.修改、完善了《规定》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4.《规定》第四条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款“程序合法”原则和第六款“处罚选择”。

5.增加了第九条,明确了“不予处罚”的情形。

6.第十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增加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

7.第十四条第三款,依据陕西省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增加了对行政处罚的公示、记录和信息上报等工作的要求。

8.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陕西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出台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在《基准》中删除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的相关行政处罚,包括无证承揽安评业务、超越资质许可承揽安评业务、弄虚作假取得资质证书等共6项。在地震观测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中,增加了《陕西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作为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