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未作实质修改的法律制度
(一)军队参与执行抗震救灾任务的制度
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法执行抗震救灾任务的职责。(第九条)
(二)地震监测台网的统一规划与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规定了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第十八条)
(三)地震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规定了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仅对该法律制度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实质内容未作修改。(第二十九条)
(四)已建工程抗震加固制度
规定了抗震加固的要求、工程范围,除对加固范围进行完善外,制度未作改变。(第三十九条)
(五)地震应急预案制度
规定了编制预案的主体、要求和内容,以及预案的备案,对制度未作实质性修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