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省地震局出台了《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陕西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服务市场等作出规范。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中也提出要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制度和信用系统。

近年来,陕西省诸多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等出台了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如《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推动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地震行业内,湖北、浙江、安徽、上海等多省地震局也于近两年出台了当地的信用管理办法,在规范安评从业单位管理、提高安评工作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陕西省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制定《信用管理办法》,是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的具体举措。《信用管理办法》出台将建立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体系,解决此前安评单位信用管理缺失的问题,规范信用评价行为,发挥信用信息的社会作用,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良性发展。并与之前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20〕22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的通知》(陕震发〔2020〕23号)《关于规范和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监管流程的通知》(陕震函〔2021〕47号)等一起,共同构建统分结合、上下协调、有效管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制度体系,切实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提升防震减灾行业治理水平。

二、主要依据

(一)依据文件

1.《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2.《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

6.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20〕22号)

8.《关于规范和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监管流程的通知》(陕震函〔2021〕47号)

(二)参考文件

1.《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皖震发防〔2021〕135号)

2.《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沪震规〔2021〕2号)

3.《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交发〔2010〕89号)

4.《陕西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卫监督发〔2021〕48号)

三、主要内容

《信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九章35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理职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共4条,规定了基础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三类信用信息。参考《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信用分级和信用评价方式,共3条,对信用分级、标准制定、评价等级、评价程序作了规定。

第四章初次信用评价,共3条,第五章年度信用评价,共5条,第六章不定期信用评价,共4条,对三种信用评价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首次进入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应通过安评系统向陕西省地震局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章信用奖惩,共3条,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作了规定。参考《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失信惩戒措施的相关条例。

第八章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共6条,对异议的处理、修复主体、程序、不可修复情形作了规定。

第九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明确了生效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