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西安市地震局政务公开工作,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西安市地震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以及电子存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西安市地震局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西安市地震局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西安市地震局网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西安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网站)的运营与维护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及分发工作。

第五条 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西安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当指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信息公开指南;

(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信息公开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该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八条 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更新。西安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机构职能、通知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同时应根据业务特点,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西安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西安市地震局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并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西安市地震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表的格式文本由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见附件)。西安市地震局网站开设专用邮箱,答复申请人的申请,并听取公众对西安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邮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由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对西安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发给责任部门,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不能够当场答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核后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网站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网站信息的;

(四)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西安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西安市地震局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西安市地震局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