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震局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安市地震局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受局党组领导,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由宣传法规处负责实施,接受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检查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是否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8.其它应检查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执法案卷及时收集、整理、立案、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评查后要形成书面材料向局党组报告。

第九条  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