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安市地震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为在编在岗人员。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文明规范、礼貌待人。

第五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必须2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落实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六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依法依规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应当做到全面检查,真实记录,客观评价;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全面,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送达执行及时。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八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

第十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执法人员因退休、调离、辞退、辞职等离开执法岗位的,其执法证件应及时收回并注销。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市地震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市地震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先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相对人陈诉、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吊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