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修订基本情况(一)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由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号主席令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发布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部门协作越来越密切,社会管理越来越规范,公共服务越来越完善,社会参与越来越广泛,科技支撑越来越有力。防震减灾工作在经济社会中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防震减灾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防震减灾工作不断积累了一些新的成功经验:各级防震减灾规划相继发布实施,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逐步推进,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健全,地震紧急救援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另一方面,一些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防震减灾的政府管理职能需要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需要明确,抗震设防管理措施需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有待深入,地震分级响应和紧急应急措施需要完善,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需要规范,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需要加大。此次《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工作,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

《防震减灾法》修订,是中国地震局党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结新经验,研究新形势,谋求新发展,致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防震减灾法》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体现了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和地震灾区百姓的意愿,体现了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经验,体现了所有参与法律修订和审议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共同智慧。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与原法相比,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全面、制度更加完善。强化了政府职能、强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社会参与、强化了条件保障、强化了科技支撑、强化了法律责任,必将为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防震减灾法》修订,是在总结法律实施10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法律在保留原法总体结构的基础上,新增加了2章:一是,防震减灾规划,二是监督管理。原法共48条,修订后为93条,新增加条文45条。对原法律40余条进行了修改、完善,仅个别条款未做修改。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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