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于2008年3月10日颁布实施,2014年9月18日修订,对加强和规范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特别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采取立新废旧方式,重新制定了《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贯彻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一是聚焦制定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范围和超越权限发文的具体情形,并从文件质量、数量、规格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二是聚焦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压紧压实了全流程责任;三是聚焦细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评估清理机制;四是聚焦固化成果,将多年来西安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的成功经验上升到法治层面予以总结固化。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二)第二章:基本规范。主要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的一般要求。
(三)第三章:制定程序。主要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材料审核和“三统一”职责。
(四)第四章:备案审查。主要规定了报送备案的程序及材料,明确了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时限和对违法、不当情形的处理。
(五)第五章:评估、延期和清理。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延期以及开展动态清理、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等作了规定,并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时,在政务公开平台及时变更效力状态的程序和责任。
(六)第六章:监督问责。主要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的处理要求,以及相关责任。


陕公网安备 61011202000089号